广东开展2018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 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2369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教师函〔201827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

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培养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广东省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乡村教师,2018年我省开展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培养计划

2018年,全省计划招收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共计1900名,其中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200名,面向定向培养需求计划来源地招生,学生毕业后回定向计划来源地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下同)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下同)任教;高中起点四年本科层次师范专业1400名,包括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业各50名、小学教育专业610名、体育教育专业200名、美术学专业240名、音乐学专业250名,面向全省范围招生,学生毕业后除特殊教育专业到定向计划来源地县域内相关学校任教外,应到定向计划来源地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任教;本科起点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300名,采用定向培养计划来源地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由试点院校组织开展(具体要求和安排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应到定向计划来源地县域内相关学校任教。

根据全省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各地市上报的申报计划需求,在综合区域平衡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统筹确定2018年各有关地市、县(市、区)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的招生培养计划及定点培养院校(详见附件1),其中公费定向培养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计划实行全省统筹调剂。请培养院校、各地市根据省定的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加快建立联合培养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各地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公费定向培养政策解读和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二、报考对象和条件

报考对象仅限大陆或内地户籍人员,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学校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体检合格。

(三)报考定向培养考生应符合2018年度相应招考专业的报考条件,其中报考初中起点专科层次考生,成绩应达到2018年生源地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报考高中起点本科层次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2018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

(四)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术科统考。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2018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文化科和术科最低分数线。

三、招录工作

(一)招收初中起点公费定向培养专科师范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录取,与示范性高中同批次录取,具体报考及录取办法按照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二)招收高中起点公费定向培养本科师范生,依据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具体报考及录取办法按照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三)积极探索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根据师范生培养和用人单位需求组织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测试工作由培养院校和地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考察考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包括仪容举止、五官四肢、动作协调、语言表达、身体素质等方面内容。

(四)各地各校要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考生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管理等工作,确保程序公开、择优录取、结果公正。

(五)公费定向培养本专科师范生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培养院校和培养计划来源地县政府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报到前,及时与其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样本详见附件2)。考生在签订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

(六)培养院校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一个月内,负责将三方已签字、盖章的协议书存入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个人档案,并将协议书一式三份寄送达各地市教育局,由各地市教育局负责将协议书分送至定向计划来源县(市、区)留存。

四、培养经费

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计划所需教育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在生均拨款基础上按照本专科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教育硕士研究生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据实安排给各定点培养院校,专项用于定向培养对象在培养院校基本修业期内免除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发放生活补助费等,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培养院校按照一年10个月按月发放。

五、就业安排

按照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当年就业政策要求,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毕业时,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考试或考察,按照“适合、急需”的原则,综合考试或考察的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并督促用人单位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毕业上岗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不享受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升乡村教师质量、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各地各培养院校要充分认识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校地间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2018年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招生录取、上岗就业和履约管理等工作,确保我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要求,规范操作。各地各培养院校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的政策、程序、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招生录取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对不符合政策的招生行为,所录取的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取消录取资格,并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充分发动。为做好2018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的试点工作,各地各培养院校要积极做好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及时将公费定向培养有关政策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和支持优秀生源报考公费定向培养专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今年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四)协同育人,确保质量。各地各培养院校要强化质量意识,积极建立“政府-高校-中小学”协同培养机制,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的原则,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各培养院校要着力优化课程体系设计,加强师德养成教育,培养乡村教育情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信息化教学能力;加强师范技能训练,强化实践育人环节,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培养质量。

 

附件:1.2018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招生培养

       计划

      2.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协议书

        (本专科层次样本)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42


 

 

附件2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

教师协议书(本专科层次样本)

 

甲方:                     (培养院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丙方:                           (县、区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工作,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丙方共同制订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测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一并寄送乙方。由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交甲方审核确认后,录取通知书正式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基本修业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并给予其补助生活费每月8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关心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及录取通知书按期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不签订协议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按照    类(1.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2.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

第八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缴甲方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毕业前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完成学业并顺利毕业后,按照规定通过丙方考试或考察,到定向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定向范围内学校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调动等为由不履行服务期限约定,可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提升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在乙方毕业离校时,负责对其进行考试或考察,按照适合、急需的原则,综合考试或考察情况,落实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到定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追缴和管理违约退还的费用。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教育,且须在公费定向培养资格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由甲方负责据实清算。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期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毕业前未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科目的考试;

(四)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除外)中断学业的。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身体原因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公布其违约记录。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农村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二)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未满六年的,自离开定向范围的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完成期满时终止。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县教育局备存,一份由地市教育局备存。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