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24浏览:540

 

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茂名校区:广东省茂名市西城西路6号;邮政编码:525000

高州校区:广东省高州市高师路1号;邮政编码:525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专)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及格,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在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线、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等各方面,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普通高考的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高职“3+证书”、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遵循考生的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高职“3+证书”、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术科分、文化分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术科统考成绩×0.7+高考文化成绩×0.3,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高分考生。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要求,请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我校严格执行文件相关规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不宜就读师范类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美术教育和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的考生,请慎报;患有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等疾病的考生,我校体育类专业不予录取;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或肢体残疾者,或患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体育类专业,请慎重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5250/学年―10000/学年,详见我校网站。住宿费茂名校区:1200/生・年;高州校区:700-950/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资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对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制度。其中,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类,奖金分别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奖励面占学生总人数30%

第三十四条 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新生,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约500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同时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及医疗救助等资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科

联系人:李桦春

监督电话:0668-3383808

传真:0668-3383012

电子邮箱:lhc6699@163.com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茂名校区0668-33830123383069;高州校区0668-661888966172286618660

传真:0668-3383012

    电子邮箱:zjk3383069@163.com

学校网址:www.gdgzsf.cn

招生网址:http://www.gdgzsf.cn/zhaosheng/index.asp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61226日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17年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授权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