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4-01浏览:3428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实施《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农村教育师资保障机制,提高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决定在广东省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自2008年起,在全省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包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本、专科毕业生。
    二、适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和学校类型包括: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个市(不含恩平)以外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
    三、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对于在高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生,用以上退还的费用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符合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程序被录用为公办在编教师后,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任教协议书并到农村学校任教;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毕业生名单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全省毕业生的情况后报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任教一年退一年费用,本科毕业生退费以4年为限,专科毕业生退费以3年为限。
    符合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民办学校从教,需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从教的服务年限为5年。未按协议在农村从教的,停止退费、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并缴纳违约金。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到农村从教的高校毕业生诚信档案。
    六、到农村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5年服务期内,可在农村学校间流动,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本科生和研究生。
    七、到农村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5年服务期内或服务期满继续留在当地从教的,如符合广东省制定的其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同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八、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到公办农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有编有岗。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九、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解决农村孩子读好书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这一政策的深远意义和积极影响,根据本《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这项重大举措的顺利实施。
    十、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具体程序和做法。
 
厅人事处
2007-12-18